第1章 暗月寺博雅

  小李白眨了眨大眼睛,无辜的说:“他就在隔壁房间睡觉啊!”

  我心中却觉得极为不妥!只因为前段时间的日本之行,我和李卫,粱老在宾馆时住同一个房间,粱老那呼噜打得那叫一个惊天动地,而现在我已经醒了这么长的时间,却一点声音都没有听到!

  这太不正常了!

  俗话说得好,事出反常必有妖,这话还真的不假!

  我心里豁然一沉,勉强支撑起头重脚轻的身体,快速的走到了隔壁,伸头一看……

  一看之下我顿时放下了一多半心事,一个高大魁梧的背影正躺在床上,不是粱老还有哪个!

  但仔细一看,我不由得倒吸了一口冷气,面前的人确实就是粱老不假,只是他不但没有打呼噜,而且胸口不见起伏,毫无——生命体征!

  难道,他真的应了对自己的最后一相,真的活不过七十岁这个门槛?

  难道,他是因为我昨天晚上的请客,暴饮暴食,加上饮酒过量,呜呼哀哉了吗?

  那我这个请客的主人,还有这个劝酒的小李白,都脱不了干系!

  如果我和小李白与粱老的共饮行为致使粱老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,没有履行共同饮酒该负有的善意的、必要的注意义务,对粱老过量饮酒导致身亡的后果,主观上存在过失,构成了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、第八条、第二十六条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、“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”、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”的规定,我和小李白对粱老的醉酒死亡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其次要民事赔偿责任。

  在社交活动中,宾客间相互劝酒、敬酒本身并没有什么危害,适度劝酒、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,但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况,劝酒者、酒友们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。

  情形一:强迫性劝酒。

  作为酒友,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,如故意灌酒、用话要挟、刺激对方、不喝就不依不饶等,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,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,酒友是要应当承担一定过错责任的。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、意识不清、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,仍劝其喝酒的行为。

  情形二:明知对方不能喝酒

  因喝酒引发对方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,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,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,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。如果酒......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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